旧家电处理基金10月正式入库 按季度进行征收
2012-09-03    138    中关村在线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表示,该基金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按照按季征收原则,该基金将在10月征收入库。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应使用税收票证,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规定要求,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规定还要求,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规定指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此前,我国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表示,从今年7月1日开始我国将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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