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超市卖场不得借商品条码收取进店费
2012-09-18    125    楚天金报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于前日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10余类产品必须使用商品条码

9月15日,记者对一些超市、家电卖场等进行探访。在大型超市和家电卖场,绝大多数商品都标注了条形码,很容易找到,印刷也比较清晰。但是,一些小超市的面包、糕点等快速消费品往往没有条形码。

为此,《办法》规定,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并规定了10余类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要使用商品条码。具体包括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等。

根据办法,生产者应在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否则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买到假货容易查源头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伪造的商品条码和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否则将对上述行为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省质监局有关人士解读称,条形码就像是商品的“身份证”,具有唯一性,商品标注了条形码后,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就能很快找到源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便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不得借商品条码收取进店费

一些大超市、卖场名目繁多的“进店费”,一直广受诟病。记者就从一位供应商处了解到,“进店费”是业内早已公开的秘密,不同的店会按自身规模大小、知名度、销售额等收取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进店费”。一个品牌如果有多种商品多个条码的话,店家往往会按条码数目来收费。《办法》规定,商场、超市等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对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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