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价格战商务部持续关注 或将进行依法调查
2012-08-17    136    和讯网

相关法律细则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执法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执法部门: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

3.《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执法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声音

律师:喊降价未降价涉嫌欺诈

昨日(8月16日)大成律师事务所毕建伟认为,电商价格战并没有违反法律。他们是自己投入资金,进行降价,这一切都在自己调整和支配的范围内,对消费者而言是有利的。认定违反《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一个要件,即“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但目前无法认定。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北京律师也认为,只要电商在大战中“销售价格不低于成本”,这样的行为法律不禁止。不过,对于目前不少网友称的电商“口喊降价实未降价”的行为,该律师援引《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称,如果该说法属实,则电商可能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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