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燃具行业标准体系的现状与对策
2012-12-04    177    中华环保灶网

1、建立符合我国实情的产品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燃具产品标准现状,我们目前的标准体系缺“两头”,少“中间”。缺“两头”即没有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由于我国过去没有加入WTO,标准体系一直延用原苏联的标准体系,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全国均按这一统一的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少“中间”即产品标准还缺少层次。因此,对标准而言,最重要的是“体系”二字,即上下级标准之间的相互包容与配合性。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还没有技术法规,现在为符合WTO/TBT协议,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将强制性标准视为我国的“技术法规”,在我国强制标准范围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定义。 

    根据这一思路,自2001年开始,我国就开始着手进行强制性、以标准形式体现的技术法规的制定,并出台了GB16914《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1790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GB6932《家用燃气热水器》等一系列的强制标准。

2、建立符合我国实情的能效标准体系

    2004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能效标识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2005年3月1日起,我国对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这两个产品率先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能源效率等级是能源效率标识的核心内容,能源效率等级划分的依据是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标准(简称能效标准)是指在不降低产品的其他特性,如性能、质量、安全和整体价格的前提下,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性能做出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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